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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5-07 20:07:00  


    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十二五”医改目标,着力加快推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推动社会办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全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稳步提升。2014年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如下:
    一、卫生资源
    2014年,全省卫生资源总量增加,医疗服务能力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至2014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48087个,其中:医院126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4677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978个。与上年相比,医疗卫生机构增加232个,其中:医院增加38个,基层医疗机构增加207个,其他机构减少6家。
    按医院等级分,三级医院132个,二级医院434个,一级医院221个;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771个,民营医院489个。与上年相比,民营医院增加40家,占医院总数的比重(38.8%)提高2.1个百分点。
    基层医疗机构按机构类别分,卫生院122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27个,门诊部(所)12765个,村卫生室28162个,卫生院、村卫生室较上年减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所)略有增加。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机构类别分,妇幼保健机构130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3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7个,卫生监督机构138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345个。

图1   2009-2014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数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至2014年末,全省医疗机构拥有床位40.6万张,其中:医院32.0万张,卫生院5.3万张,妇幼保健机构1.9万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0.5万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8万张。与上年相比,病床总量增加2.7万张,增长7.2%,其中:医院增长8.7%,妇幼保健机构增长7.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长2.7%。医院中,民营医院床位4.6万张,比上年增加0.7万张,增长18.0%;民营医院床位占全省医院床位总数的14.3%,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2014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3.71张,高于2013年的3.55张。
    图2   2009-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
 
    (三)在岗职工数。截至2014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73.4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58.4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9万人、管理人员2.9万人、工勤技能人员6.9万人、其他人员2.3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1.7万人,注册护士23.4万人,医护比1:1.07。与上年相比,全省在岗职工增加2.4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增加0.6万人,注册护士增加1.5万人。
    按机构类别分,全省医院在岗职工43.9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1.7万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7.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5.9%、5.8%、2.8%。全省民营医院在岗职工5.6万人,其中卫技人员4.2万人,执业(助理)医师1.4万人,注册护士1.9万人,分别比去年增长3.3%、5.1%、1.8%、9.5%。
    医师按执业类别分,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公卫类分别占总量的75.3%、14.3%、6.0%、4.3%。执业(助理)医师中全科医师1.4万人,比上年增长22.4%。
图3   2009-2014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数

 
    2014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99人,注册护士2.14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01人、0.09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1.32人,比上年增加0.21人。
   图4   2009-2014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卫生人员数
 
    2014年,我省通过在职培训、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对口援助等方式,不断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总量继续增加。截至2014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中,拥有高级职称者达5.0万人,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达21.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5.0%、11.7%。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截至2014年底,全省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43.8万台,比上年增长6.5%,其中:10-49万设备8.2万台、50-99万设备1.4万台、100万及以上设备1.1万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达5107.7万平方米,平均每家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0162、4481、2109平方米。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为64.2%、82.2%,分别比去年提高3.3、2.8个百分点。   
    (五)卫生总费用。2013年全省卫生总费用达2518.8亿元,占全省GDP的4.1%,其中:政府支出667.7亿元,社会支出1050.0亿元,个人支出801.1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6.5%、41.7%、31.8%。与2012年相比,全省卫生总费用增长15.3%,政府卫生支出占比下降0.4个百分点;个人支出占比下降2.1个百分点。2013年人均卫生总费用2366.4元,比上年增加303.6元。
            图5   2008-2013年全省卫生总费用
    二、医疗服务
    2014年,全省医疗服务总量持续增长,县级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明显。
    (一)医疗服务量
    1.门诊和住院量
    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8亿人次,其中:医院3.5亿人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亿人次,村卫生室1.3亿人次,门诊部(所)0.7亿人次,其他医疗机构0.5亿人次。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增加0.2亿人次,增长2.9%。
    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1392.4万人次,其中:医院1073.9万人次,卫生院187.3万人次,妇幼保健院104.0万人次。与2013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增加95.7万人次,增长7.4%。
    民营医院:2014年全省民营医院诊疗人次达2925.2万人次(增长4.2%),占医院诊疗人次的8.3%;出院人次达109.8万人次(增长13.8%),占医院出院人次的10.2%。民营医院诊疗、出院人次占比暂未达到医改目标值(25%)。
    基层医疗机构:2014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3.9亿人次,出院人次204.5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加0.8%、0.5%;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出院人次分别占全省医疗机构的49.7%、14.6%,占比较上年略有下降。

图6    2009-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量
    按可比机构分析:
    平均每家医院诊疗人次30.6万人次,较上年增长4.0%,其中三级医院126.1万人次,增长5.1%,二级医院42.3万人次,增长3.3%,县人民医院43.7万人次,增长7.9%;平均每家乡镇卫生院5.8万人次,较上年增长2.0%;平均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万人次,较上年增长3.5%。  
    平均每家医院出院人次1.0万人次,较上年增长8.0%,其中三级医院3.9万人次,增长8.7%,二级医院1.3万人次,增长7.0%,县人民医院2.4万人次,增长7.9%;平均每家乡镇卫生院0.2万人次,较上年增加3.7%;平均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万人次,较上年增加3.5%。

 
    (二)医疗服务效率
    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80.0%,由于床位数增加,病床使用率略低于上年的81.4%。按机构类别分,医院病床使用率85.3%(其中:三级医院:97.6%、二级医院83.9%);乡镇卫生院53.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4.3%。
    全省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0日,基本与上年持平。其中:医院8.8日、乡镇卫生院5.1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2日。

    (三)医师工作负荷

    2014年,全省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2.0人次,日均担负住院2.3个床日;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4人次,担负住院1.0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24.6人次,担负住院0.3床日。与上年相比,医院医师工作负荷略有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持平,乡镇卫生院有所降低。 
    三、收支与费用
    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增加。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较去年有所上涨。
    (一)收入支出
    2014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2454.7亿元,比去年增长7.6%。其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分别占82.6%、12.2%、0.4%、4.8%。
    医院医疗收入中检查化验收入占24.4%,药品、耗材收入占47.4%,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部分的项目(护理、手术、治疗等)占24.5%,占比偏低。
图7   2013、2014年医院医疗收入构成(%)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2370.7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3.9%,低于去年的36.0%;全省医院总支出1586.9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2.1%,比上年(27.5%)提高4.6个百分点。
    (二)医疗费用
    1.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14年,全省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00.4元、9312.8元,均较上年上涨6.2 %;其中:公立医院为197.0元、9607.3元,分别较上年上涨5.7 %、6.3%。
图8  2009-2014年全省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14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63.3元、3259.9元,较去年上涨7.1%、9.9%。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49.2元、1954.0元,较去年上涨4.2%、9.4%。
图9  2009-2014年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住院费用(元)
    四、农村卫生
    58个县及县级市的医疗服务总量增长,服务能力继续加强。
    (一)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省58个县及县级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5万家,其中:医院295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3448家(内:卫生院91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10家,门诊部(所)2614家,村卫生室19814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017家(内:妇幼保健机构57家,专科疾病防治机构68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8家,卫生监督机构58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758家),其他机构35家。
    全省58个县及县级市医疗机构拥有在岗职工18.4万人,其中卫技人员13.6万人,乡村医生、卫生员2.0万人,管理人员0.6万人,工勤技能人员1.6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5.5万人,注册护士4.6万人,医护比1:0.85。与上年相比,卫技人员增长5.6%。执业(助理)医师增长2.5%。按机构类别分,医院在岗职工7.2万人,卫生院5.4万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5万人。
    全省58个县及县级市医疗机构拥有床位11.0万张,其中医院6.3万张,卫生院3.7万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2万张,妇幼保健机构0.6万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0.2万张。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增长7.9%,其中医院增长11.0%,卫生院增长3.4%。
    (二)农村医疗服务。2014年,全省58个县及县级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19203.9万,出院人次402.9万,分别比上年增长4.6%、6.3%,占全省医疗服务总量的24.5%、28.9%。按机构类别分,医院类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诊疗人次、出院人次分别为4817.2万、260.9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6.5%、8.7%;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出院人次分别为14244.6万、141.0万,分别比上年增长4.0%、2.1%。
    (三)农村县域内住院量占比。2014年下半年全省58个县及县级市常住居民住院人次达243.9万人次,其中留在本县住院的195.7万人次,县域内住院率为80.2%。58个县中,高州市、连州市、台山市三个县的县域内住院率超过90%,达到医改目标要求;低于70%的县共13个。异地住院的病种排名前三的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心脏病。
    五、社区卫生
    城市社区医疗健康平稳发展,医疗服务利用稳步增加。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27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5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470个。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职工4.7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1万人;拥有床位0.8万张。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增加38个,在岗职工增加0.1万人。
    (二)社区医疗服务。2014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人次1.1亿人次,出院人次16.9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1.9%,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人次和出院人次分别占全省医疗机构总量的14.4%、1.2%。
    六、中医药服务
    2014年,全省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中医资源稳步增长,中医药服务利用提高。
    (一)中医类机构、人员、床位。截至2014年末,全省中医类医疗机构总数达17414个,其中:中医医院159个,中医类门诊部191个,中医类诊所2322个,行医方式以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为主的村卫生室14739个。与上年相比,中医医疗卫生机构增加383个,其中,医院增加6个,门诊部(所)增加151个。全省中医类医疗机构床位4.1万张,比上年增长9.0%。
    (二)中医服务量。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中医门诊服务人次16428.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7.8%,占全省诊疗人次的21.0%。其中:中医类医院5541.5万人次,中医类门诊部(所)1402.4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2534.8万人次。村卫生室中医诊疗人次6949.7万人次。
    全省中医住院服务人次143.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9.8%,占全省医疗机构住院人次的10.3%。其中:中医类医院出院129.0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出院14.8万人次。

 
指标统计口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2013年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统计。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 在岗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7)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8)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按常住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