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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16-07-12 17:00:28  


进口涉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 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1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给广州、深圳市政府。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中“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

办理条件

1、广东省内经营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的在华责任企业;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所需材料

1、许可注销申请表(在需要说明的事项及有助于申报的其它资料一栏中说明注销原因);

2、卫生许可批件的原件

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 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申报的各项内容要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前后一致。所有申请资料 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

(2)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下放广州、深圳管理的企业需按照广州市卫生监督所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向其递交申请。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9023252,邮箱:bzdthlw@126.com。

交通指引:地铁八号线鹭江站C出口;途经公交(客村站):14、182、184、188、190、197、208、211、226、229、247、24、250、263、264、270、53、565、69、80、823、88、8、93、B9、大学城3线。

审批流程

申请登记→输入资料→受理(资料不全需补资料)→经办人初审→主管处领导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厅长签发审核→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