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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16-07-12 17:01:49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 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1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给广州、深圳市政府。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中“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

办理条件

1、广东省内经营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的在华责任企业;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所需材料

1、变更申请书;(申请书抬头写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拟变更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变更产品商标的需提供)

4、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

  ①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的产品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 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 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2)实际生产地址的变更(按新证办理,可保留原证号)。

(3)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证明、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4)产品型号或规格变更(需要先联系监督员审查现场后再提交资料):

  ①产品结构、工艺、材料及配方一致性保证书;

  ②拟增加产品的照片;

  ③拟增加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

  ④产品检验报告;

  ⑤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表;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 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申报的各项内容要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前后一致。所有申请资料 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

(2)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下放广州、深圳管理的企业需按照广州市卫生监督所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向其递交申请。

(4)《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请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证号自动作废,不作换发。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9023252,邮箱:bzdthlw@126.com。

交通指引:地铁八号线鹭江站C出口;途经公交(客村站):14、182、184、188、190、197、208、211、226、229、247、24、250、263、264、270、53、565、69、80、823、88、8、93、B9、大学城3线。

审批流程

申请登记→输入资料→受理(资料不全需补资料)→经办人初审→主管处领导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领导签发→打印→发放文书→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