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补办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16-07-12 17:04:48
办理对象
办理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 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5年 第3号)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补办);
(2)因批件破损申请补办的,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许可原件;
(3)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办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 (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4)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许可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专家现场审查及整改所需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9023252,邮箱:bzdthlw@126.com。
交通指引:地铁八号线鹭江站C出口;途经公交(客村站):14、182、184、188、190、197、208、211、226、229、247、24、250、263、264、270、53、565、69、80、823、88、8、93、B9、大学城3线。
审批流程
申请登记→输入资料→合议→受理(资料不全需补资料后重新合议)→经办人初审→现场审核→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领导签发→打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