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含迁址、设备变更)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16-07-12 17:06:39
办理对象
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开展包含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条件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放射卫生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所需材料
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逐页盖章,现场时提交。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通知书》;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专家现场审查及整改所需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9023252,邮箱:bzdthlw@126.com。
交通指引:地铁八号线鹭江站C出口;途经公交(客村站):14、182、184、188、190、197、208、211、226、229、247、24、250、263、264、270、53、565、69、80、823、88、8、93、B9、大学城3线。
审批流程
申请登记→输入资料→合议→受理(资料不全需补资料后重新合议)→经办人初审→现场审核→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领导签发→打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