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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16-07-12 17:17:04  


办理对象

医疗机构。

办理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理条件

医疗广告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如广告样件中出现明星肖像内容需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如出现医保、新农合等定点医院内容需提供相关证明。(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变更、校验等相关记录证明。(一式一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专家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办事窗口

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9023252,邮箱:bzdthlw@126.com。

交通指引:1、地铁8号线鹭江站C出口往西走100米;2、公交车康乐村站。

审批流程

申请-> 受理(验证)->经办人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