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16-07-12 17:17:04
办理对象
医疗机构。
办理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理条件
医疗广告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如广告样件中出现明星肖像内容需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如出现医保、新农合等定点医院内容需提供相关证明。(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变更、校验等相关记录证明。(一式一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专家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办事窗口
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9023252,邮箱:bzdthlw@126.com。
交通指引:1、地铁8号线鹭江站C出口往西走100米;2、公交车康乐村站。
审批流程
申请-> 受理(验证)->经办人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