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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发布时间:2016-08-30 14:42:55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4.1 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 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 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 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5.1 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 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
6.1 代码结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       机 构 属 性 代 码
          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
6.2 编码方法
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
位始终不变的、唯一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 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 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 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 有限责任(公司)”、“23 港澳台独资”、“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其他港澳台投资”、“33 外资”、“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 其他国外投资”。
6.2.2.3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 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