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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

来源:广东省卫计委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6-03-22 11:59:04  


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体要求,以强基创优建高地为抓手,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努力建设卫生强省,打造健康广东。2015年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如下:

一、卫生资源

2015年,全省卫生资源总量增加,医疗服务能力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至2015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4.8万个,其中:医院 132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5016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877个。与上年相比,医疗卫生机构增加280个。

     医院:全省医院中,三级医院149个,二级医院433个,1级医院301个;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767个,民营医556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63个,其中:民营医院增加67个,公立医院减少4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省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1216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54个,门诊部(所)14068个,村卫生室27178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增加339个,其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21个,门诊部(所)、村卫生室增加318个。

 

公共卫生机构:全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130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31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7个,卫生监督机构195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194个。与上年相比,由于机构合、转、并、停等原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103个,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151个(因与妇幼等机构合并),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减少5个,卫生监督机构增加57个(东莞、中山新增镇街卫生监督机构57个),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基本保持稳定。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至2015年末,全省医疗机构拥有床位43.6万张,其中:医院34.5万张(内:民营医院5.6万张),卫生院5.5万张,妇幼保健院2.0万张,专科疾病防治院0.5万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万张。与上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床位增加3.0万张,增长7.4%

2015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4.02张,高于2014年的3.78张。

 

(三)在岗职工数。截至2015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77.1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2.0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6万人、管理人员3.1万人、工勤技能人员7.0万人、其他技术人员2.4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2.9万人,注册护士25.4万人,医护比1:1.11。与上年相比,全省在岗职工增加3.7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增加1.2万人,注册护士增加2.1万人。

按机构类别分:全省医院在岗职工46.2万人(内:民营医院6.2万人),基层医疗机构22.7万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7.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5.2%4.8%4.2%

按执业类别分:医师中,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公卫类分别占总量的74.5%14.7%6.4%4.3%。执业(助理)医师中全科医师1.5万人,儿科医师1.0万人,分别较上年增长6.4%6.8%

千人口:2015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11人,注册护士2.35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080.17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1.41人,比上年增加0.07人;每千人口0-14

岁儿童拥有儿科医师0.53人。

 

学历职称:我省卫生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通过在职培训、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对口援助等方式,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总量继续增加。截至2015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者在岗职工达5.3万人,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达22.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5.9%8.9%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截至2015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50.0万台,比上年增加6.1万台,增长13.9%,其中:10-49万设备9.2万台、50-99万设备1.6万台、100万及以上设备1.3万台。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达5323.4万平方米,平均每家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611245772414平方米。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为80.8%95.3%,分别比去年提高16.713.1个百分点。

(五)卫生总费用。2014年全省卫生总费用达2832.3亿元,占全省GDP4.2%,其中:政府支出803.8亿元,社会支出1237.0亿元,个人支出791.6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8.4%43.7%27.9%。与上年相比,全省卫生总费用增长12.4%,政府卫生支出占比增加1.9个百分点,个人支出占比减少3.9个百分点。2014年人均卫生总费用2641.1元,较上年增加274.7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低于全国的5.6%,政府卫生支出占比低于全国的30.0%,个人卫生支出占比低于全国的32.0%,人均卫生总费用高于全国的2581.7元。

二、医疗服务

2015年,全省医疗服务总量持续增长,县级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明显。

(一)医疗服务量

诊疗量:2015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89亿人次,其中:医院3.55亿人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5亿人次,村卫生室1.28亿人次,门诊部(所)0.78亿人次,其他医疗机构0.43亿人次。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增加662.7万人次,增长0.8%

 

住院量: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1438.9万人次,其中:医院1118.3万人次,卫生院187.2万人次,妇幼保健院105.6万人次。与2014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增加46.5万人次,增长3.3%

手术量:全省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达496.9万人次,其中:医院449.2万人次,妇幼保健院47.5万人次,其他0.2万人次。与2014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的手术人次增加27.0万人次,增长5.7%

民营医院2015年全省民营医院诊疗人次达3046.5万人次,占医院诊疗人次的8.6%;出院人次达124.5万人次,占医院出院人次的11.1%;手术人次达8.4万人次,占医院手术人次的10.0%。与2014年相比,民营医院诊疗人次数增长4.1%,出院人次数增长13.4%,手术人次增长8.4%

基层医疗机构:2015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3.9亿人次,出院人次205.4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0.6%0.5%;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出院人次分别占全省医疗机构的49.6%14.3%

 

平均每家机构:20142015年可比机构分析,2015年平均每家医院诊疗28.4万人次,较上年增长0.5%,其中三级医院113.9万人次,增长1.6%,二级医院38.9万人次,与上年持平,县人民医院45.8万人次,增长4.9%;平均每家乡镇卫生院5.7万人次,较上年增长1.1%;平均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万人次,较上年增长4.2%

平均每家医院出院8947人次,较上年增长3.9%,其中三级医院37389人次,增长4.9%,二级医院12139人次,增长3.3%,县人民医院25597人次,增长4.5%

(二)医疗服务效率

2015年,全省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8.5%,其中:医院病床使用率83.5%(三级医院:94.0%、二级医院82.8%,乡镇卫生院53.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5.4%

全省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1日,其中:医院8.8日、乡镇卫生院5.2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3日。

(三)医师工作负荷

2015年,全省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1.4人次,日均担负住院2.3个床日;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2人次,担负住院1.0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24.4人次,担负住院0.3床日。

三、收支与费用

2015年,全省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增加。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较去年有所上涨。

(一)收入支出

2015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分别占80.3%14.5%0.5%4.8%

医院医疗收入中检查化验收入占24.9%,药品、耗材收入占47.0%,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部分的项目(护理、手术、治疗等)占25.9%,占比偏低。与2014年相比,检查化验收入提高0.5个百分点,药品耗材降低0.4个百分点,技术性劳务项目总体无明显变化。医院药占比36.6%,比上年降低1.1个百分点。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2674.6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5.4%,比去年(33.9%)提高1.5个百分点;全省医院总支出2066.0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3.6%,比上年(32.1%)提高1.5个百分点。

(二)医疗费用

1.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15年,全省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15.7元、9982.2元,较上年上涨7.6%7.2%;其中:公立医院为211.5元、10300.6元,分别较上年上涨7.4%7.2%

8  2009-2015年全省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68.0元、3503.2元,较去年上涨8.0%8.8%。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53.3元、2104.1元,较去年上涨8.3%7.7%

指标统计口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2013年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统计。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在岗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7)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8)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0-14岁儿科医师数和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注:按国家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医院不含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