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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情况简报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03-24 14:54:19  


根据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年报数据,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卫生资源

全省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至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4.9万个,其中:医院 138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6033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590个。与上年相比,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增加757个。

医院:全省医院中,三级医院162个,二级医院464个,一级医院325个;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746个,民营医院634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57个,其中:民营医院增加78个,公立医院减少21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120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66个,门诊部(所)15380个,村卫生室26886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增加1017个,其中:门诊部(所)、村卫生室增加1020个,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少3个。

公共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129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35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7个,卫生监督机构195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898个。与上年相比,由于机构合、转、并、停等原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287个,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296个(与妇幼、卫生院等机构合并),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增加4个,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基本保持稳定。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至2016年底,全省医疗机构拥有床位46.5万张,其中:医院37.2万张(内:民营医院6.8万张),卫生院5.7万张,妇幼保健机构2.1万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0.6万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9万张。与上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床位增加2.9万张,增长6.7%。

2016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4.23张,高于2015年的4.02张。

(三)在岗职工数。截至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82.2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6.8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5万人、管理人员3.1万人、工勤技能人员7.2万人、其他技术人员2.6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4.4万人,注册护士28.4万人,医护比1:1.16。与上年相比,全省在岗职工增加5.1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增加1.5万人,注册护士增加3.0万人。

按机构类别分:全省医院在岗职工49.7万人(内:民营医院7.1万人),基层医疗机构24.1万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7.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7.4%、5.9%、4.1%。

按执业类别分:医师中,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公卫类分别占总量的74.3%、14.9%、6.5%、4.2%。全科医师1.9万人,较上年增长24.3%。

千人口:2016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22人,注册护士2.58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11人、0.23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1.73人,比上年增加0.32人。

学历职称:截至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中高级职称5.9万人,本科及以上学历26.2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0.7%、13.9%。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截至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54.4万台,比上年增加4.4万台,增长8.8%,其中:10-49万设备11.0万台、50-99万设备1.8万台、100万及以上设备1.5万台。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5448.2万平方米,平均每家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5922、4648、2163平方米。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为89.3%、98.0%,分别比去年提高8.5、2.7个百分点。

(五)卫生总费用。2015年全省卫生总费用达3301.7亿元,占全省GDP的4.5%,其中:政府卫生支出956.0亿元,社会卫生支出1485.9亿元,个人现金卫生支出859.8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9.0%、45.0%、26.0%。与2014年相比,全省卫生总费用增长16.6%,政府卫生支出占比增加0.6个百分点,个人卫生支出占比减少1.9个百分点。2015年人均卫生总费用3043.3元,较2014年增加402.2元。

二、医疗服务

2016年全省医疗机构服务量继续增加,增速较上年加快。

(一)医疗服务量

诊疗量:2016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8.11亿人次,其中:医院3.70亿人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5亿人次,村卫生室1.28亿人次,门诊部(所)0.85亿人次,其他医疗机构0.45亿人次。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增加2272.0万人次,增长2.9%,增速高于上年的0.8%。

住院量: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1544.6万人次,其中:医院1209.1万人次,卫生院197.6万人次,妇幼保健院116.1万人次。与2015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增加105.7万人次,增长7.3%,增速高于上年的3.3%。

手术量:全省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达556.5万人次,其中:医院501.6万人次,妇幼保健院54.7万人次,其他0.2万人次。与2015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的手术人次增加59.5万人次,增长12.0%,增速高于上年的5.7%。

民营医院:2016年全省民营医院诊疗人次达3296.4万人次,占医院诊疗人次的8.9%;出院人次达137.5万人次,占医院出院人次的11.4%;手术人次达46.7万人次,占医院手术人次的9.3%。与2015年相比,民营医院诊疗人次数增长8.2%,高于上年的4.1%;出院人次数增长10.4%,低于上年的13.4%;手术人次增长3.6%,低于上年的8.4%。

基层医疗机构:2016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4.0亿人次,出院人次214.3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1.5%、4.3%;诊疗人次、出院人次分别占全省医疗机构的48.9%、13.9%,分别低于上年的49.6%、14.3%。

(二)医疗服务分布

按隶属关系分,2016年省部属、市属、县(区)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基层医疗等机构)总诊疗人次分别为0.5亿、1.2亿、6.5亿人次,分别占总量的6.1%、14.3%、79.6%(2015年分别占6.1%、14.1%、79.8%);出院人次分别为157.7万、378.1万、1008.8万人次,分别占10.2%、24.5%、65.3%(2015年分别占10.1%、24.3%、65.6%)。

全省58个县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2.0亿人次、出院人次448.9万人次,分别占全省24.5%、29.1%,比2015年增长0.9%、7.6%,县域内医疗服务量占比较往年明显增加。

(三)医疗服务效率

2016年,全省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9.3%,其中:医院83.9%(三级医院:95.3%、二级医院81.8%),乡镇卫生院5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8%。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增加0.8个百分点,其中:医院增加0.4个百分点(三级医院增加1.3个百分点,二级医院减少0.9个百分点),乡镇卫生院增加1.7个百分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减少4.6个百分点。

全省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8.1日,其中:医院8.8日、乡镇卫生院5.2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7日。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总体与上年持平。

(四)医师工作负荷

2016年,全省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1.1人次,日均担负住院2.3个床日;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8.7人次,担负住院1.0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22.3人次,担负住院0.3床日。

三、收支与费用

2016年,全省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增加,次均门诊、住院费用涨幅下降。

(一)收入支出

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3167.9亿元,比去年增长13.8%。其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分别占79.8%、15.4%、0.4%、4.4%。与上年相比,医疗收入占比下降0.4个百分点,财政收入比重上升0.9个百分点。

医院医疗收入中,药品占35.7%、耗材占11.4%、检查化验占25.4%、技术劳务(护理、手术、治疗等)占25.7%。与2015年相比,药占比降低0.9个百分点,耗材占比提高1.0个百分点,检查化验占比提高0.6个百分点,技术性劳务占比降低0.3个百分点。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3063.7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5.8%,比去年(35.4%)提高0.4个百分点;全省医院总支出2362.0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4.0%,比上年(33.6%)提高0.4个百分点。

(二)医疗费用

1.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16年,全省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31.8元、10546.4元,分别较上年上涨7.5%、5.7%;其中:公立医院为227.7元、10924.0元,分别较上年上涨7.7%、6.1%。与上年相比,医院次均门诊、住院费用涨幅分别低于上年的7.6%、7.2%。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16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76.9元、3712.1元,较去年上涨13.1%、6.0%。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55.2元、2283.3元,较去年上涨3.5%、8.5%。

指标统计口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2013年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统计。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 在岗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7)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8)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0-14岁儿科医师数和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注:按国家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医院”不含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